陈智博案维权案中的滥用公权和未来可能发展

2021年3月30日,距离陈智博被警方枪杀整整3个月,宾夕法尼亚州蒙罗县地方检察署终于宣布调查结果,认定警方开l枪射杀陈智博是正当的。次日上午,代表陈智博父母的两名律师Ben Crumpm和Devon Jacob在脸书上举行网上直播,对检方的调查结果表示反对,要求宾州总检察长介入,进行更加透明的独立调查,同时表示将在联邦法庭启动针对州警察的民事诉讼。

蒙罗县地方检察署公布对涉事警察有利的调查结果标志着陈智博维权案正式进入下一阶段。对于此案已经揭示的信息,包括事发现场和此后的各种发展如何评价,以及对今后陈智博案维权如何进行,笔者试图进行归纳总结。

首先,看看陈智博案的发展过程,笔者认为此案前面已经经过了两个阶段,现在进入第三阶段

第一阶段,从事发(2020.12.30)案发到二月初现场目击者视频浮出水面。这段时间因为只有警方的一面之词,没有人对警方结论提出异议,如果没有第三方视频,这件事可能就会不了了之。

第二阶段从二月初到现在(2021.3.30)将近两个月的时间,地方检察署在拖延三个月后终于拿出最终决定,结果不出所料,认定警方开枪正当。现在的问题是我们为什么不能接受这个结论,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现在是第三阶段,要求宾州总检察长重新启动调查,并准备联邦民事诉讼。注意原来律师说的是州检察长接手此案,这是指地方检察署还没有发布调查结果时的说法,现在地方检察署已经发布调查结果,那么现在要求的就不是由州总检察长接手了,而是要求州检察长重新调查此案。

笔者先前提到过陈智博案和陈建生案的相似之处,这是指起点相似。从现在起,两案已经走上不同的维权之路。链接:从陈建生案到陈智博案:惊人相似和有益启发(附请愿链接)

当时提出的相似之处第5条,就是检方一开始都有试图包庇嫌犯的行为。但在陈建生案中,检方最终选择公平对待,并在此后的司法程序中尽心尽力,和受害人家属保持充分的沟通,在法庭上以实事为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充分表现出职业道德和素养,最终将案犯绳之依法。
"5、事件发生后警方都有试图包庇嫌疑犯的行为。陈建生案中警方在对涉事保安问话后就释放了他,没有采取拘押行动;陈智博案中当地警方显然采纳了涉事警察对事件的描述,涉事警察现已返回工作岗位。"
反观陈智博一案中当地检方的行为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沿着包庇嫌疑犯的路线一路走过来,所以一再拖延,我们同意陈智博律师不能接受宾州地方检察署的结论。

现在有两大理由拒绝蒙罗县地方检察署的警察开枪射杀陈智博是正当的结论,归纳如下:

首先,枪杀陈智博现场的情况,如律师所言,陈智博当时并没有对警察形成致命威胁,警察没有必要使用致命武力。链接:Attorneys Speak Out on Christian Hall Investigation

这是3月30日蒙罗县地方检察署公布的视频截屏中州警察开枪射杀陈智博那一刻时的情形。

左图为2月初现场目击者从侧面拍下的视频显示警察开枪时的情形,和上面的视频对照后显示二者一致,陈智博当时对警察没有威胁。

其次,检方在调查过程中从一开始就表现出包庇涉事警察的倾向,其所谓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严重偏颇,对死者不公。这明显属于滥用公权,因此,必须由更高一级检察机关重新调查。

关于蒙罗县地方检察署如何涉嫌滥用公权,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死者家属极为冷漠,缺乏必要沟通。迄今为止,检方唯一一次主动和陈智博家属沟通是通知陈智博父母他被枪击,在此后的调查中再没有和陈智博父母进行沟通。

于此同时,当地检方却一再声称没有收到陈智博家庭一方的请求。

就在检方公布调查结果的前几天(3/25),陈智博家庭律师要求和检方会面,检方无视这个请求,继续推动先前已经决定的警察开枪属于正当行为的结论。

2、检方包庇涉事警察的做法也表现在整个调查的时间线上。对比陈建生案从案发到立案只用了三个星期,陈智博案从事发到得出结论整整用了三个月。是证据不足吗?当然不是。

检方可以在一天之内拿到所有现场视频资料,尤其是警察开枪时的视频检方当然可以在第一时间拿到,其余视频也没有任何技术难度。

那为什么检方需要拖延这么久? 唯一的解释是,为了找到为警察脱罪的途径。

3、为了包庇涉事警察,地方检察官使用了极不专业的手段。比如,暗示受害人有"记录",并使用"经典警察实施自杀场景"等方式抹黑受害人人格,这都是检方不应该采用的的不专业的方式。这也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检方一心只想为涉事警察开脱,不想公正处理此案。

据此,陈智博维权案的问题应该涉及两方面的滥用公权:

一是警察滥用致命武力致使受害人在对警方没有致命威胁的情况下枉送性命。

二是地方检察官在处理此案时包庇涉事警察,是明显的司法腐败。

因此,陈智博案维权的目标也包括两个方面,追究涉事警察滥用致命武力的刑事责任和追究地方检察机构包庇涉事警察的司法腐败。

当然,蒙罗县地方检察署的做法还有很多令人不解之处。比如,蒙罗县检察官在发布调查结果前不曾和陈智博案受害人律师沟通,在发布调查结果后陈智博律师表示不能接受调查结果,检察官居然说,律师先前使用虚假信息(false information)失去信用,调查结果发布后试图夺回失去的信用,这种话如何从检察官口里说出来? 迄今为止,陈智博律师提出的诉求使用的根据是二月初浮出水面的现场目击者的视频,该视频和检方公布的现场视频高度一致,如何说陈智博律师使用的信息是虚假的(false)?

在陈建生案中,在长达两年多的司法程序中,我们看到对方的辩护律师各种无理取闹,对受害人的抹黑和对检察官各种指责,但检察官始终非常耐心地应对,最终以实事为依据在法庭上驳倒对方的各种咄咄逼人的攻势。

但在陈智博案中,检察官却是像极了陈建生案中被告的辩护律师,根本不像主持公道的检察人员,倒像是涉事警察的辩护律师,这难道不是滥用公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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